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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職新聞

          海南職業技術學院教代會議事規則(暫行)

          審核:   編輯:   來源:   發布時間:2009-04-25   點擊率:

          海南職業技術學院

          教代會議事規則(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便于海南職業技術學院第二屆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依照法定程序召開會議,行使職權,根據《中國工會章程》、《海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以及《海南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院教代會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教代會要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改革開放,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正確處理國家、學院、教職工三者利益關系。

          第三條  教代會在院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規定程序行使職權。

          第四條  教代會議事的根本準則是:維護教代會職權的嚴肅性,保障代表的民主權利,維護學校和教職工的根本利益,正確代表和反映全院教職工的意愿。

          第五條  教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發揚民主,集體行使教代會賦予的職權,按照本規則議事。

           

          第二章 職 權

          第六條  海南職業技術學院教代會在本院行使下列職權:

          ()聽取院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學院的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及其他有關學院發展的重大問題;

          ()審議通過學院提出的聘任制實施方案、考核辦法、獎懲規定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審議決定教職工住房條例、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方法、福利設施建設規劃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事項;

          ()評議、監督學院領導干部,必要時可建議上級機關予以嘉獎、晉升或處分、免職;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參與民主推薦學院行政領導班子的人選;

          ()審議通過學院院務公開工作實施方案。

          第七條  院長及其職能部門要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決議和提案的職權。

          第八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院長及行政系統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職權,協助院長及行政系統開展工作。教代會下設提案、資格審查、教學科研、集資房監督、民主評議等專門委員會,在教代會主席團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任期一屆。專門委員會成員由教代會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代表大會通過。

          第十條  教代會閉會期間,由工會代替教代會主席團行使其職權,辦理教代會閉會后的日常事務工作。

           

          第三章 會議的準備

          第十一條  教代會召開之前,工會應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向黨委匯報會議籌備情況;

          (二)提出會議議題和議程草案;

          (三)提出列席會議人員建議名單;

          (四)將大會主要議題的書面材料印發各代表團醞釀討論;

          (五)征集提案;

          (六)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第十二條  教代會召開之前,各代表團長召集并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對大會的議程、議題和報告進行討論。教代會主席會議根據各代表團討論的意見,可以對上述問題作相應的調整,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三條  教代會召開之前,舉行預備會議,通過會議議程及其他事項。教代會主席召集并主持預備會議。

          第十四條  教代會主席召集并主持大會主席團會議。必要時,主席可以委托副主席主持會議。主席或副主席可以對屬于主席團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可以對會議的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主席團會議確定大會執行主席。

          第十五條  大會主席團成員,由黨政工主要領導及各代表團長擔任。

           

          第四章 會議的舉行

          第十六條  教代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遇有重大事項,經院黨、政、工領導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議。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由工會召集。

          第十八條  大會舉行期間,大會主席團可以授權教代會主席或副主席召開代表團長會議,就提案和有關報告審議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聽取各代表團的意見,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報告主席團。大會主席團可以授權教代會主席或副主席就重大的問題召集有關代表座談,必要時,可以通知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介紹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報告主席團。大會主席團可以授權教代會主席或副主席在代表團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的同時,根據代表的要求,組織專業代表組對有關議題進行審議,并將審議的情況報告主席團。

          第十九條  大會主席團可以組織有關代表在教代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重點發言,就提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第二十條  大會主席團可以聽取代表團長關于提案和有關報告審議情況的匯報,并就提案和有關報告審議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

          第二十一條  院黨政負責人及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院工會委員會邀請,征得院黨委同意,可以列席代表大會。

           

          第五章 提案的提出和辦理

          第二十二條  教代會的提案,主要包括下列范圍:

          (一)有關我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指示精神的提案;

          (二)有關我院在教學、科研、管理、后勤、校產和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的提案;

          (三)有關我院深化改革和學院建設方面的提案;

          (四)教職工關心的福利方面的提案。

          (五)貫徹《教師法》在保障教職工權益方面的提案;

          第二十三條  教代會設立提案委員會負責提案的審理和督辦工作。符合下列條件的提案可以立案:

          (一)提案要事實清楚,按一事一案提出;

          (二)代表提出的提案,需由兩名以上代表復議;

          (三)提案必須在本次代表大會閉會前一天提出。

          第二十四條  屬于下列問題不予立案:

          (一)同國家法律、法令、政策有抵觸的問題;

          (二)屬于黨團事務以及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內部的問題;

          (三)屬于學術問題;

          (四)屬于個人私事的具體問題;

          (五)沒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的問題;

          (六)不屬于本院權限內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提案表由大會統一印制,用鋼筆填寫,字跡清楚,一式兩份。

          第二十六條  經提案委員會審議同意立案的提案,按內容歸納、整理、登記后送院長辦公室,由主管院長閱批并責成有關部門處理,處理結果在閉會后三個月內答復代表。

          第二十七條  對不予立案的提案,按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由提案委員會分別交有關單位處理并及時答復提案人。

          第二十八條  提案委員會要對提案的處理情況作出處理報告。處理報告的最后時限,在下次代表大會召開之前完成。

           

          第六章 工作報告的審議

          第二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時,院行政負責人或有關部門應向大會提出工作報告。

          第三十條  各項工作報告經代表團審議討論后,由大會主席團將意見收集、歸納、整理后,報黨委辦公室和院長辦公室。院行政負責人及有關部門應對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給予充分重視,并及時將采納、吸取意見和建議的情況反饋給教代會主席團。

           

          第七章 需審議通過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凡需提交教代會審議通過的事項,如:學院提出的聘任制實施方案、考核辦法、獎懲規定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必須充分聽取代表的意見,按照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補充、修改后,提交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八章 需審議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凡需提交教代會審議決定的事項,如:教職工住房條例、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福利設施建設規劃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事項,必須充分反映廣大教職工的意志,維護教職工的具體利益,在充分采納、吸收代表提出的意見,進行調整、修改后,提交代表大會表決。

           

          第九章 發言和表決

          第三十四條  代表要求在教代會全體會議上發言,應提前提出請求,并報告發言內容,經大會主席團研究許可后,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臨時要求發言的,須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

          第三十五條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的發言,應圍繞大會議題和有關報告進行。每人發言時間不超過十五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主席團成員或代表團長在主席團會議上的發言,應當言簡意明,圍繞議題進行。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五分鐘,第二次不超過十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的,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三十六條  會議各項決議、決定草案,經主席團決定交各代表團審議。主席團根據各代表團審議的意見修改后,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七條  會議表決議案,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

          第三十八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由代表總數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不包括換屆選舉。

          第四十條  本規則通過實踐繼續完善。

          第四十一條  本規則經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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